11、标签样张(扫描图片或有效照片)6套;
二.申报阶段所需材料:
11.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1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1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14.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1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说明、包装图、包装翻译、保证书);
16.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17.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需要译文公证);
18.使用的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9.如果国外化妆品企业是委托加工(OEM)的,应当提供:
1)委托生产工厂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GMP证书原件,需公证;
2)委托加工协议,均为原件,需公证
1、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资料目录;
2、申请单位保证书;
8、进口化妆品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9、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时,提供销往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或其它相关证明;
10、出口化妆品生产商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