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境外厂商或者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监督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产品成份目录、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
(4)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和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审查的有关检测报告(复印件,附中文翻译)
(7)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正式样本
(8)完整包装产品样品
化妆品进口流程:
1.取得化妆品进口许可批文,此批文需在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2.在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得中文标签备案。
3.准备资料报检取得通关单,然后报关。
4.报关通过缴税之后在商检局领取CIQ方可上架销售。
备案规定适用于所有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国外委托国内生产的出口和内销的非特殊化妆品均属于范围;
9大类特殊化妆品不属于此次法规范围。
备案所需资料
1、 产品配方表(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2、 产品销售包装平面图和立体图(含标签和使用说明);
3、 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 授权实验室非特检验报告,如果没有毒理测试,则需要准备风险评估报告;
5、 产品技术要求;
6、 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果是委托生产的);
7、其他需要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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